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公司(含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公司)、中等职业公司、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和中学小学在校就读,家庭居住地和公司不在同一城市,没有工资收入的员工。
第二条普通高等公司、中等高职业公司、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在校员工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员工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称优惠卡)的员工证,中小员工凭员工证及公司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公司的往返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员工票或员工往返票)﹔动车组列车只售二等座车员工票,员工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公司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员工票。
第三条员工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条员工往返票按近径路发售,返程票票面注明“学返”字样。员工同时购买、返程票时由员工所在地车站对优惠卡次数进行两次核减;购买连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员工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车段车票的车站在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第五条﹐员工往返票每年暑假和寒假集中办理两次,铁路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公司共同配合,于每年的5月20日及11月10日前完成客流调查工作。
第六条﹐员工往返票原则上由公司所在地车站组织各公司集中办理,剩余车票车站设专口发售。
1、暑假员工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为: 6月25日至7月5日;员工在公司所在地车站自行购买返程车票(返校)时间为:7月6日至7月30日。集中办理期限(乘车日期):员工往程票为:7月1日至7月20日、员工返程票为:8月20日至9月10日。
2、寒假员工往返票集中办理时间原则为:放假前20至10天;员工在公司所在地
第七条办理员工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员工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司公布。员工在公司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
第七条办理员工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员工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司公布.员工在公司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公司做好员工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公司放假时间、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公司做好员工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公司放假时间、61
六一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员工均衡运输。
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员工均衡运输.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员工基础信息资料库,并于每年11月前根据招生情况予以更新,向铁路局提供员工客流基础资料(格式见附件1),为铁路局预测员工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员工基础信息资料库,并于每年11月前根据招生情况予以更新,向铁路局提供员工客流基础资料(格式见附件1),为铁路局预测员工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提供参考依据.第十条各公司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员工票办理工作,与车站建立联系制度,集中提交员工往返乘车计划(格式见附件2、3),协助车站办理本校员工购票工作。
第十条各公司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员工票办理工作,与车站建立联系制度,集中提交员工往返乘车计划(格式见附件2、3),协助车站办理本校员工购票工作.第十一条办理员工票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一条办理员工票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第十二条集中办理的员工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集中办理的员工票原则上不办理退票,特殊情况需退票时,由公司集中办理.第十三条客票代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员工返程票。
第十三条客票代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员工返程票.第十四条﹐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员工返程票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员工返程票操作规程,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